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