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