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