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