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的证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