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