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