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