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