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