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