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火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