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