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增加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保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