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出排放标准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排污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