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