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