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