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师的医疗应当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每一至三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利用假期优先组织优秀教师进行休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