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集散(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