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投诉的受理机构,受理旅游者投诉。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