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六)假期工资、工伤津贴、病假津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七)工资的扣除;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