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