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者要求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