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