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