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规定提交或者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