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编制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地级市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