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