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省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