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主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