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