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六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照广东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