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已废止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