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