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