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书副本提交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