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书副本提交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