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市和旗县区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测绘项目,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测绘成果汇交的,未取得测绘成果汇交凭证不得通过财政审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