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下列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量:

(一) 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二)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

(三) 其它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测量,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