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五条已废止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及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揽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测绘作业所在旗县区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作业区域跨旗县区的,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一) 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二) 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三) 项目技术设计书;(四) 合同文本的复印件;(五) 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