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二) 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

(三)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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