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利用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并报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应当取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的,举办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