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