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