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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