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