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暂扣许可证五日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