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