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位处每吨二十元罚款,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主机功率处每千瓦四十元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