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运输单证,并如实填写。运输单证应当随船同行。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口人员交验运输单证。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口人员应当即时验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