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

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