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