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报告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